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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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6-12-26浏览次数: 字号:[ ]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机关事务信息公开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机关事务信息,提高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机关事务信息对人民群众相关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和《甘肃省财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结合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政府机关事务信息,是指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存储形式等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成立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机关事务信息公开工作。组长、副组长由局领导担任,成员为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督查、督办工作,提供信息载体平台。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收集、审核和加载。

第四条 各处室(单位)应当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机关事务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政府机关事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联络人名单应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发生变动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新联络人名单报备。

第五条 各处室(单位)公布政府机关事务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依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各处室(单位)公开政府机关事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政府机关事务信息公开内容

第七条 政府机关事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种。

第八条 下列政府机关事务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局领导简历、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

(二)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机关事务管理政策、发展规划;

(三)机关事务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四)经省人代会审议通过的部门预算报告、决算报告;

(五)机关事务管理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招投标活动等各项机关事务管理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 

(六)局机关公务员及局属单位工作人员招录和公开选任干部等人事管理情况; 

(七)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信息,采购结果及投诉事项;

(八)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票据查询;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机关事务信息。

法律、法规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下列政府机关事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机关事务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政府机关事务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第八条及第九条之外的其他政府机关事务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的政府机关事务信息主要包括:

(一)特定主体的政府机关事务信息;

(二)失效但仍有可能为公众利用的政府机关事务信息;

(三)主动公开成本较高的政府机关事务信息;

(四)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管理行为无关的内部管理信息,包括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内部人事任免、内部设备使用管理、内部规章制度等;

(五)其他宜依申请公开的政府机关事务信息。

第十一条 各处室(单位)在公开信息前,应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严格进行保密审查。不能明确政府机关事务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已解密的政府机关事务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

第十二条 在局发文稿纸中将信息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三类,由各处室(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定(必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由各联合发文机关提出定性的建议并由主办机关最后确定发文的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处室(单位)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三章 政府机关事务信息主动公开

第十三条 根据第八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机关事务信息,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兰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http://www.lanzhou.gov.cn:8080/root84/srmzfbgt/default3.html);

(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或有关宣传资料;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有关新闻媒体;

(四)政府信息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设施;

(五)财政法规汇编;

(六)新闻发布会;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机关事务信息的形式。

第十四条 政府机关事务信息原则上由制作该信息的处室(单位)根据政府机关事务信息公开要求及时通过第十三条规定方式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政府机关事务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政府机关事务信息的产生时间;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政府机关事务信息最后定稿时间为政府机关事务信息的产生时间。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处室(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机关事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主动公开政府机关事务信息,可以在公文制发过程中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拥有处室(单位)经办人按本办法和有关决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二)信息拥有处室(单位)内部按规定程序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并依照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三)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分别提请本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局领导批准,并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信息拥有处室(单位)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五)信息拥有处室(单位)和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

以上信息拥有处室(单位)是指信息内容的业务主管处室(单位)。处室(单位)日常工作中需要进行定期公开的信息,可以授权经办人办理。

第十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机关事务信息发生变更的,信息原产生处室(单位)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政府机关事务信息重新办理,同时应当注明变更前的信息名称。

第二十条 已主动公开的政府机关事务信息失效的,信息原产生处室(单位)应当于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失效情况告知局政府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机关事务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合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要求及时予以更正的。信息原产生处室(单位)在接到更正申请1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予以更正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政府机关事务信息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机关事务信息,应采取书面形式、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登记,并于当日内交由相关处室(单位)办理。其他处室(单位)接到有关申请的,应按规定及时移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

政府机关事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机关事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机关事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机关事务信息,相关承办处室(单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并从其规定外,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的界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类型提出意见,并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机关事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照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政府机关事务信息;

(三)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局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机关事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机关事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机关事务信息,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相关处室(单位)分管局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机关事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二十五条 依法向申请获取政府机关事务信息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信息,应按规定收取提供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并缴局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认定为生活困难的申请人,经本人申请、局分管办公室的厅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成本费用。

 

第五章 政府机关事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总结

第二十七条 政府机关事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处室(单位)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上年度政府机关事务信息公开工作总结,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局上年度的政府机关事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机关事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机关事务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机关事务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机关事务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机关事务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机关事务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机关事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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