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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6-12-26浏览次数: 字号:[ ]

 

兰办发〔2013155

 

中共兰州市委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兰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

人民团体,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

  《兰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兰州市委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1229

 

 

 

兰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

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市委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

第二条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按照统一管理、分散使用、费用包干的原则,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车辆统一管理,派驻原单位调度使用。执法执勤车辆不纳入统一管理范围。

第三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公务用车运行费用的统一管理。由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核定驻在单位年度公务用车包干费用,并统一审核、支付、结算实际运行费用,市财政局监督执行。

第四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公务用车的调度审批。兰州市辖区内公务用车由驻在单位每周按工作需要提出用车计划,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定并制发派车单。辖区外公务用车由驻在单位提前申请,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同意后,派遣使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严格监控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每月定期公示。

第五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维修和加油,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保险公司、维修厂家和加油站。

第六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公务用车的购置、调拨、调剂、报废、报损等工作,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做好重要外事接待、大型会议等公务活动的用车调度安排。

第八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公务用车驾驶人员统一调派使用,发放工资。

第九条驻在单位负责公务用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

第十条驻在单位负责制订公务用车运行计划,按照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派车单,做好车辆的运行调度和管理。

第十一条驻在单位负责公务用车年度运行包干费用的管控,严格执行费用包干和定点保险、维修、加油制度,加强车辆运行的日常管理,按照规定及时审核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驻在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公车私驾,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车。公务车辆夜间定点存放,节假日期间除应急、值班和工作需要一律停驶封存。

第十三条驻在单位不得向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长期借车调车使用。领导干部工作调整或调离,由新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工作用车,不得占用原单位车辆。现已占用原单位车辆的,自201411日起,全部清退交回原单位。领导干部退休后,自批准退休发文之日起,不得占用原单位车辆。各级各单位要做好离退休老干部的用车保障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驻在单位要加强公务用车驾驶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和考核,配合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做好调派使用,负责报销驾驶人员的出车补助。

第十五条按照中央和省上的规定,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驻在单位要严格越野车的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购置的,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由四大家秘书长联席会议审定。从201411日开始,市四大家办公厅和“三区”现有越野车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委托市四大家办公厅和“三区”管理,其他由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统一停放、调度和管理。

第十七条越野车的管理使用要严格执行日常使用登记、统一调度安排、定点存放、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

第十八条越野车的使用范围主要是远郊三县一区、兰州新区和兰州辖区以外地区,市区原则上不使用越野车。

第十九条实行越野车每日派车制度,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驻在单位的用车申请,每日制发派车单,驻在单位严格按派车单运行。所有越野车凭派车单出车,没有派车单的,一律不得使用。所有越野车完成工作任务后,一律回指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条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公务用车管理的各项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监督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执行,发现违纪问题,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县区和其他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11日起实施,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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