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为兰州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下属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非经营性质的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非住宅用房。
第四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市级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级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产权、调配、维修和物业管理工作,并建立办公用房信息管理系统,健全办公用房档案资料。
第五条 市级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实行统一产权登记、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维修管理、统一物业管理,凡以办公用房立项建设的项目,均应纳入该范围。
第六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据中央、省、市相关规定,按照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核定各部门、各单位应使用的办公用房面积。对超过配备标准、对外出租、出借、企业挤占办公用房以及其他闲余办公用房,均纳入统一调配范围。
第七条 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要按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入驻新办公用房一个月内必须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管理。
第八条 凡机构和人员编制进行调整的单位,要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部分要及时腾退;凡机构撤销的部门,在撤销后三个月内必须将原办公用房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九条 经核定的办公用房,严禁出租、转借和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使用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回。
第十条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应申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严格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报批,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二条 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行政办公用房的,必须按期腾退,因特殊情况无法腾退的,须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维修项目和专项维修工程,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日常维修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根据办公用房损坏程度和维修工程量大小,办公用房维修分为大修、中修和小修。其中,大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设备进行全面修复,以及建筑面积调整不超过原建筑总面积15%的小型扩建等;中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设备进行局部修复;小修指对办公用房微损或设施设备小故障的日常维护。办公用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确认为危房的,不得再作维修处理。
第十五条 市级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确需进行大修和中修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需要维修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在每年8月1日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维修申请和相关资料。
(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审核,确定维修项目,制定维修计划、编报经费预算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并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三)经费落实后,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也可视具体情况委托部门组织实施,并跟踪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日常维修由各部门、各单位编制预算,向市财政局落实经费,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维修和装修要坚持经济适用、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或超标准装修。
第十八条 维修工程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并加强工程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工程竣工后,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验收。
第十九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物业管理主要包括日常维修、水电暖设备维护维修、电梯空调设备维护维修、办公楼(区)绿化、保洁、保安、会议等公共性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相关费用参考标准和结算制度,负责各部门、各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的选聘,并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具备节能环保资质,由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选聘,并接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办公用房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并逐步向市场化过渡。特殊用房或涉及安全保密等不宜实行物业管理的,可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暂不能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且占有、使用独栋办公用房的部门、单位,可自行管理或委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使用同一办公楼(区)的,可自行组成管理机构或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级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是市政府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各单位对使用的办公用房负有保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因使用不当、不爱护公物或随意拆改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对办公用房建设、调配、维修和管理实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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