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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为民服务首接责任制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04-10浏览次数: 字号:[ ]

为进一步营造公平、公正、高效的政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首接责任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相对人)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咨询或办理有关事项时,第一位接待人员为首接责任人,首接责任人负责受理并全程跟踪直至办结的制度。

第二条 行政相对人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要求办理的事项。首接责任人必须将行政相对人引荐至相关办理单位,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首接责任人全程跟踪所受理事项的办理,直至办结。对要件不完备、暂不具备办理条件的,首接责任人负责协助行政相对人完善相关手续,全程跟踪办理,直至办结(或者终止事项办理)。

第三条 行政相对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要求办理的事项。满足办理条件的,首接责任人必须督促协调办理单位按时限要求办理完结。对要件不完备、暂不具备办理条件的,由首接责任人负责协助行政相对人完善相关手续,全程跟踪事项办理,直至办结(或者终止事项办理)。

第四条 行政相对人对首接办理服务及结果不满意的,可直接向市委反映或投诉。市委由市委常委办负责受理首接责任制相关投诉,投诉电话:8467986。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各县区和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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