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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类货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不妥

日期:2018-07-11  来源:采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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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规定,货物或者服务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一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单一来源采购是最缺乏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其适用条件也最为严格。普通办公电脑等作为通用类货物,供应商显然不“具有唯一性”,也不适用以上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况。但若二次招标,均因“不足三家”而废标,该项目后续工作如何开展,重新招标?似乎遥遥无期;竞争性谈判?似乎对供应商亦有不公;单一来源采购?似乎也不妥。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本项目属于“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应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但在审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中依据也是《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配套规章。相关规章界定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只有上述三种情况,并没有规定招标后“仅有一家”而转为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况,而对于竞争性谈判采购,《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并且进一步明确“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并无类似规定,根据“法无授权则不可”的原则,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确实有些不妥。

而且,从政府采购“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目标分析,首先要保护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次才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类似的通用类设备,多次公开招标失败废标,需要仔细分析隐藏在事件表象后的真实原因,资质、资格设定是否太严,项目预算是否过低,采购专业技术需求是否合理,商务要求是否过于苛刻等,要逐一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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