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lzjgsw.lanzhou.gov.cn

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试行)
发布日期:2018-09-04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局系统相关政府信息,促进科学行政和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以及《兰州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存储形式等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成立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各副局长、局属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为各处室和中心各科室负责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有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督查、督办工作,提供信息载体平台。

各处室、局属单位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应当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搜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四条 各处室、局属单位应当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信息员),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联络人(信息员)名单应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局办公室)。发生变动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新联络人(信息员)名单报备。

第五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各处室、局属单位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公布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便于公众知情,利于公众监督。

第二章   信息公开范围

第七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种。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领导信息、机构设置、主要职责;

(二)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以及机关事务管理政策、发展规划;

(三)机关事务管理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非涉密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依据、条件、办理程序、时限、收费标准、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四)经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部门预算报告、决算报告;

(五)机关公务员及局属单位工作人员招录和公开选任干部等情况;

(六)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信息,采购结果及投诉事项;

(七)局机关、局属单位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办公时间、电子邮箱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

(八)主要工作动态;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法律、法规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政府信息未经保密审查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第八条及第九条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特定主体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政府信息;

(二)失效但仍有可能为公众利用的政府信息;

(三)主动公开成本较高的政府信息;

(四)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管理行为无关的内部管理信息,包括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内部人事任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

(五)其他适宜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各处室、局属单位在公开信息前,应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严格进行保密审查。不能明确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已解密的政府机关事务管理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

第十二条 在局发文稿纸中将信息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三类,由各处室、局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定(必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由各联合发文机关提出定性的建议并由主办机关最后确定发文的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处室(单位)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三条 根据第八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兰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http://www.lanzhou.gov.cn:8080/root84/srmzfbgt/default3.html)

(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或有关宣传资料;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有关新闻媒体;

(四)政府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设施;

(五)机关事务管理法规汇编;

(六)新闻发布会;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机关事务管理信息的形式。

第十四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原则上由制作该信息的处室(单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及时通过第十三条规定方式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机关事务管理政府信息最后定稿时间为产生时间。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处室(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在公文制发过程中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拥有处室(单位)经办人按本办法和有关决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二)信息拥有处室(单位)内部按规定程序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并依照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三)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分别提请本处室(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重要信息由主管领导审批,并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办公室)备案;

(四)信息拥有处室(单位)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五)信息拥有处室(单位)和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办公室)分别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

以上信息拥有处室(单位)是指信息内容的业务主管处室(单位)。处室(单位)日常工作中需要进行定期公开的信息,可以授权经办人办理。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机关事务管理政府信息发生变更的,信息原产生处室(单位)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政府信息重新办理,同时应当注明变更前的信息名称。

第十九条 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失效的,信息原产生处室(单位)应当于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失效情况告知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办公室)。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合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要求及时予以更正的。信息原产生处室(单位)在接到更正申请1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予以更正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采取书面形式、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并于当日内交由相关处室(单位)办理。其他处室(单位)接到有关申请的,应按规定及时移交办公室登记。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系统政府信息,相关承办处室(单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并从其规定外,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的界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类型提出意见,并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照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政府信息;

(三)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局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系统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申请公开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系统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系统政府信息,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相关处室(单位)分管局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提供政府信息,除按规定应当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章  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总结

第二十五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各处室和局属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处室、局属单位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办公室)提供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办公室)在每年320日前公布本局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不予公开的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其他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照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