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2/9/29 上午9:19:01 星期四

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

日期:2019-08-09  来源:资产管理科

浏览次数:

字号:[][][]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确保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管理范围、责任和相关工作要求。

一、管理范围

根据《兰州市财政局关于移交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通知》(兰财资〔2015〕181号)确定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市级81家行政事业单位的193894.23平方米土地、房屋、构筑物。

1、管理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专项管理,承担具体管理的主体责任。主管部门加强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审核和监督管理,承担组织管理的主体责任。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标准、流程等的制定、管理与控制,对经逐级审核报送的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事项进行审批。

2、工作要求

各有关单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情况摸底表》,每年度七月中旬、十二月底前报送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状况、收益情况等,作为建立台账、清查登记的基础信息资料和办理有关审核审批手续的必要条件,并积极配合做好经营性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